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4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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