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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食品安全信息重点公开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7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将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信用等12项信息均被纳入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并且规定要在信息形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布。此外,对于未公布的政府信息,公民可以提出申请。多人提出申请的,可被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重点公布12项信息

  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涉及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等。

  《规定》细化了公开范围,除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12项信息。比如,需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15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定》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为方便市民查询公开信息,《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多人申请可予公开

  对于未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关应当出具登记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此外,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新闻链接

  12项重点公开信息

  1、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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