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照《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各项条款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每半年提交所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企业应制定自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验证。整改完成后应形成整改报告,交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章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电子和纸质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管理评价,依据质量安全信用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开业登记时间,以及单位现有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规模、年产值情况等。
(二)有关资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特种经营及定点资质文件、场地环评审批意见、各种质量认证、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执行标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料的进货验收、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和台账登记、生产销售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
(四)企业设备及工艺信息(含生产场所布局图)。
(五)企业使用食品原辅料信息。
(六)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包括三年内相关监管部门现场巡查记录、食品监督抽检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含不合格项目整改表、整改报告及整改验收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企业停产和开业情况、年度审查报告等。
(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书;企业质量受权人及质量安全信息员信息。
(八)行业协会对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经核实的新闻媒体舆论报道等。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及监督抽检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构建满足全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需要的技术平台。发挥当地现有检验机构的设备、人员、检验用房等技术和管理优势,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鼓励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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