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风险预警解除和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工作,以便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借鉴。
第七章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企业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痕迹化。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巡查、飞行检查及回访等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类和要求由各地根据产品的风险大小及企业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必要时请当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产成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种记录是否齐全。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形成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或巡查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建立监督检查(巡查)纸质和电子档案。
对证照不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暂扣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危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到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填写企业整改复查确认表。
第五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嫌违反其它部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将有关情况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实施巡查时,应制定巡查计划,巡查应覆盖辖区内所有企业,对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高、生产条件简陋的生产企业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五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可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回访。回访主要是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巡查及飞行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的检查。回访发现新问题的,应立即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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