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和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和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接到举报不调查,调查属实不查处的。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力的。
(四)对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应当移交不移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案件应当上报不上报的。
(五)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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