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技术保密等制度要求。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较为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整治时限,并落实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力军作用,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扶强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信心。
第八章 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
第六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企业标准的食品。
(二)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三)以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发霉变质原料、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五)伪造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
(六)无证或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
(七)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严厉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大、性质严重、问题典型的案件,以及食品生产行业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情形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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